木里藏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一条有效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地矿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一)寻找或者勘查矿产资源成绩显著的;(二)综合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成绩显著的;(三)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四)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五)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中,依法保护环境、复垦利用土地成绩显著的。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