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第九条有效从事酒类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取得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酒类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个人及家庭酿造的酒类,不得销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