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