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预包装酒类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