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索取和收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