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酒类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和奖励制度,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