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地理标志产品监督管理,查处伪造、冒用酒类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专利和商标等侵权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