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酒类食品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加强协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执法信息的互通共享机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