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公布酒类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酒类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