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完善监督检查机制,督促和引导酒类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建立酒类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