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品牌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申请使用酒类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得允许使用酒类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