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申请使用酒类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得允许使用酒类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