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获准使用酒类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酒类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组织生产,确保原料、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符合酒类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标准,等级标志应当与实物标注一致。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