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品牌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酒类食品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培育和保护,鼓励酒类生产经营者实施商标战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文物价值的传统酿酒窖池及其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完善酒类传统酿造技术,加强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