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品牌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酒类知名品牌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建设和保护工作,加强“四川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四川老字号”等相关品牌的培育、认证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