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尚未引起火灾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