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或者接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逾期不消除隐患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