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防火期内,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草原防火装置的;(二)防火期内,驾驶员、乘务人员和旅客向车外丢弃火种,尚未引起火灾的;(三)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区活动的。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