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防火期内,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草原防火装置的;

(二)防火期内,驾驶员、乘务人员和旅客向车外丢弃火种,尚未引起火灾的;

(三)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区活动的。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