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