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供电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时恢复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