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供电人中止供电不符合法定情形或者中止供电未按要求履行公告义务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