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