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电力设施产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二)末按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而造成事故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