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配备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加强电力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电力设施安全和供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义务。电力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依法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监督管理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