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发生后,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事故处置措施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应急处置与救援。

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修,尽快恢复电力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