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章 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提高电力应急保障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