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提高电力应急保障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