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章 供用电秩序维护第三十七条有效中止供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人应当及时恢复供电。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