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章 供用电秩序维护第三十二条有效供电人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供电服务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物业小区、代收电费单位和受供电人委托的转供电单位不得擅自对用电人拉闸停电,不得提高电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