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章 供用电秩序维护第三十三条有效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一)在供电设施或者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的;(二)绕越或者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的;(三)伪造或者开启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四)使用非法充值卡用电的;(五)擅自更改变压器铭牌参数用电的;(六)私自调整分时用电计量装置参数的;(七)擅自改变用电计量装置计量软件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少计或者不计电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