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设施或者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的;

(二)绕越或者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的;

(三)伪造或者开启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

(四)使用非法充值卡用电的;

(五)擅自更改变压器铭牌参数用电的;

(六)私自调整分时用电计量装置参数的;

(七)擅自改变用电计量装置计量软件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少计或者不计电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