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章 供用电秩序维护第三十一条有效用电计量装置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改装或者擅自移动、更换用电计量装置。供电人应当定期检验、轮换所提供的用电计量装置,费用由供电人承担,用电人应当予以配合。用电人发现用电计量装置故障、损坏或者丢失,应当及时告知供电人,供电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