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章 供用电秩序维护第三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确定的重要用电人和对供电有特殊要求的用电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与供电人协商采取配备多路电源、自备电源和非电性质的应急安全措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