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或者出售人有效身份证件。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应当建立收购台账,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住所、经办人或者出售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以及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发现有赃物嫌疑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收购台账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