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不得妨碍电力设施和电力通道。电力设施与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相互妨碍的,应当以依法批准的建设文件为依据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项目核准在后的建设单位承担迁移、改造或者采取有关措施的费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