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通知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配合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进行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