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电力设施布局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