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施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第八条已废止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确需在城镇修建住宅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居民委员会签注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镇建设规划部门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住宅用地面积标准,按常住人口,平均每人不得超过15平方米。四人以下的户按四人计算,六人以上的户按六人计算。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