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确需在城镇修建住宅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居民委员会签注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镇建设规划部门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住宅用地面积标准,按常住人口,平均每人不得超过15平方米。四人以下的户按四人计算,六人以上的户按六人计算。

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