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施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第九条已废止农村村民、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住宅和牲畜棚圈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大会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签注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使用原宅基地和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