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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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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施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第七条

已废止

各类建设用地,从正式划拨或者农作物收获之日算起,六个月内未破土动工的,视为荒芜土地。造成荒芜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荒芜费。

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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