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承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承包合同和政策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建房、建窑、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确需在这些土地上建房、建窑、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的,由本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由有关机关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确需修建住宅的,按本补充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二)确需建窑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确需采矿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县计划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和用地许可证;

(四)确需采石、挖沙、取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