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