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伪造、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颁证单位吊销许可证。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