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