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