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