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