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涂改、覆盖、移动和拆除燃气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