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