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源储备与应急处置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处理情况紧急的燃气事故时,对影响抢修、抢救的障碍物,可以采取先行拆除、迁移等应急措施,同时通知有关部门,事后应当及时恢复或者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