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源储备与应急处置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燃气企业因不可抗力或者发生突发性事故等情况不能正常供气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并且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告知用户。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