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燃气供气站(点)禁止下列行为:(一)超量存放重瓶;(二)在重瓶存放间设置产生明火的设施和检修器具;(三)销售未加封口套的重瓶;(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