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燃气用户有权对燃气质量、计量、价格、服务等事项向燃气企业、燃气供(加)气站(点)查询,也可以向建设、质监、价格和工商等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告知投诉人。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