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下列人员应当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一)燃气企业、储配站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人员;(三)燃气供(加)气站(点)的管理、操作人员;(四)燃气非居民用户的主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